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补充规定确定。该司法解释虽主要针对普通诈骗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罪参照适用上述数额标准。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为刑事追诉的起点,低于该数额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可由民事或行政途径解决。
当诈骗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时,认定为“数额巨大”,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档量刑适用于行为人多次诈骗、手段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体现对较重法益侵害的惩处。
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档次适用于大规模、有组织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合同诈骗行为,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
上述数额标准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标准定罪处罚,数额标准一致。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缺少任一要件,均不能认定构成该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关键。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或无意履约,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诱使对方交付财物,即具备非法占有故意。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诈骗不仅损害特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更扰乱市场交易安全与诚信体系,具有双重社会危害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法定五种欺骗手段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这五种手段包括: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